紧急处理心律失常的原则

6/29/2021 4:14:21 PM发布

急诊快速心律失常的处理原则包括识别和纠正血液动力学障碍、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衡量获益与风险、兼顾治疗与预防以及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

1、识别和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

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状态包括进行性低血压、休克、急性心力衰竭、进行性缺血性胸痛、晕厥以及意识障碍等。

血液动力学不稳定时,应注意:

①不苛求完美的诊断流程,而应追求抢救治疗的效率;

②严重血液动力学障碍者,需立即纠正心律失常;

③对快速心律失常应采用电复律,见效快又安全;

④电复律不能纠正或纠正后复发,需兼用药物;

⑤心动过缓者需使用提高心率的药物,或置入临时起搏治疗。

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者,根据临床症状和心律失常性质,选用适当的治疗策略,必要时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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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

心脏的基础状态不同,心律失常的处理策略也有所不同。

心律失常病因明确者,在紧急纠正心律失常同时,应兼顾基础疾病治疗。有关基础疾病的急性处理,应根据相应指南进行。基础疾病和心律失常常可互为因果,紧急救治中孰先孰后取决于哪一方面为当时的主要矛盾。

心律失常病因不明者或无明显基础疾病者,也应改善患者的整体状况,消除患者紧张情绪,如适当采用β受体阻滞剂。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要注意安全性,警惕促心律失常作用的发生。

心律失常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的情况,如平时心动过缓,发生快速房颤;心律失常时血压低,需要用胺碘酮;存在心衰,需要用抗心律失常药。处理原则为:首先顾及主要矛盾方面,即当前对患者危害较大的方面。

3、衡量获益与风险

对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多考虑对患者的主要效益——维持生命,应采用较为积极的措施。

对相对稳定的心律失常,多考虑风险和用药的安全性,治疗过分积极,有时会欲速则不达或弄巧成拙。

4、兼顾治疗与预防

心律失常易复发,在纠正后应采取预防措施,尽力减少复发。根本措施包括:

①加强基础疾病的治疗;②控制诱发因素;③结合患者的病情,确定是否采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终止后,一般都要使用药物预防发作。在紧急处理后应对心律失常远期治疗有所考虑和建议,某些患者可能需应用口服抗心律失常药物。如有适应证,建议射频消融或起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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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

① 终止心律失常

若心律失常本身造成严重的血液动力学障碍,终止心律失常是首要任务。有些心律失常可造成患者不可耐受的症状,也需采取终止措施,如室上性心动过速、症状明显的心房颤动等。

② 改善症状

有些心律失常不容易立刻自行终止,但快速心室率会使血液动力学状态恶化或伴有明显症状,如伴有快速心室率的心房颤动、心房扑动。减慢心室率可稳定病情,缓解症状。并非一定要转复。

6、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应用原则

根据基础疾病、心功能状态、心律失常性质选择抗心律失常药物。

应用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后疗效不满意,应先审查用药是否规范、剂量是否足够。一般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另外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宜考虑采用非药物的方法,如电复律或食管调搏等。

序贯或联合应用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易致药物不良反应及促心律失常作用,仅在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风暴状态或其它顽固性心律失常处理时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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